(经2014年9月27日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东莞城市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东莞城市学院(以下简称“母校”)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增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增强母校的凝聚力;服务广大校友,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地址:东莞市寮步镇文昌路1号,邮政编码:5234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及校友和母校的联
系和交流;
(二) 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
交流,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和服务各地校友的事业发展;
(三) 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系(部)
校友工作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协同学生处和各系(部)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扩大学院的影响力;
(四) 加强对外联络和校友信息交流,拓宽学院对外合作
渠道,协助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项目的合作,引进境内外资金和募集校友基金,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五) 协助学院搜集、整理校史资料,编辑校友会刊《城
院人》等内部刊物;
(六) 举办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母校和校友、符合
本会宗旨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曾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习过的历届毕生、肄业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都是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的校友;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根据需要,可吸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海内外知名人士为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
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得到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以及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 会员的义务:履行章程、执行决议、承办受委托的
事项,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与校友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五) 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
会议,执行大会议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和决策,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换届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由各系部校友分会选派代表参加(原则上各系部校友分会会长或秘书长为代表),名额由理事会商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领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70周岁;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等文稿;
(三) 完成学院交办的任务和为校友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供理事会决定;
(三) 负责本会校友会刊《城院人》等刊物的主编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内部出版校友会刊《城院人》,通报母校改革发展情况,报道校友活动信息,宣扬先进校友事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属义务性质,不计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团体及海内外有识之士的捐赠;
(二)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拨款;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校友的捐赠;
(五) 会员缴纳的会费;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及召开理事会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事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来自任何渠道的收入都必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在校友网上公布。
第六章 校友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内外校友支持母校办学的积极性,整合各方面的捐赠,支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设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校友基金”。
第三十二条 成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财务处、学生处、发展与联络办公室人员组成的“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校友基金管理小组”,其主要任务:
(一) 接受校友的捐赠;
(二) 募集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 管理运作基金;
(四) 在理事会确定的范围内使用基金;
(五)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使用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校友基金主要用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资助贫困生及校友开展各项活动等,具体项目和使用范围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四条 校友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稽查和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7日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